本条对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规定,即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对这一规定具体可理解如下: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即从当事人结婚之时,婚姻就没有法律效力,即使当事人骗取婚姻登记,该婚姻也是自始无效,而不是从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宣告之时起婚姻才没有法律效力。这种婚姻关系不论结婚的事实是否发生,结婚时间是否长久,婚姻关系被法律确认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护。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之间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婚姻法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对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当事人都不适用。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他们在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应为非婚生子女,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看,许多国家都从保护子女利益出发,对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共同生活期间所生的子女,采取保护的原则,承认其子女的合法地位。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等。
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新修正的婚姻法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多次修改,规定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在婚姻被确认无效或婚姻关系被依法撤销时,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如果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对财产的归属有约定的,要依据当事人的约定,分割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如果当事人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归属没有约定,又达不成协议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予以分割。即对无效婚姻的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可以多分财产。但是,对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的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多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给无过错方,不得侵害重婚一方第一个合法婚姻的配偶一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例如,有配偶者甲又与乙登记结婚,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分割甲乙在无效婚姻期间所得财产时,不能将本应是甲第一个合法婚姻的夫妻财产分给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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