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两人为了单位分房而通谋结婚,约定得房后即离婚.被婚姻登记机关知晓,登记机关可否确认为无效婚姻,收回结婚证??如果男方与女方结婚登记但女方因故不能到场,遂双方商量请女方的孪生妹妹代理登记骗得结婚证,又如何处理?
镇江律师为你解答:
根据上述情况,第一种如不违背结婚的法定要件,应认定为有效婚姻。第二种因不具备结婚的法定要件(领取结婚证应男女亲自到场)属无效婚姻。
相关法律知识:
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
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第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注销其离婚证。当事人从取得
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
第十二条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法律规定禁止结婚或者暂缓结婚的疾病的
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新婚姻法规定导致无效婚姻的有以下4种情形: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4)未到法定婚龄的。其中第(4)项未到法定婚龄,是指婚姻关系中的男女双方或者其中任何一方没有达到婚姻法规定的最低婚姻年龄,即男22周岁,女20周岁。
一、什么叫无效及可撤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结婚实质要件的无效婚姻。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需要,婚姻法第2、3、6、7条对结婚的实质要件作出了强制性规定,并且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违反上述强制性规定的法律后果。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⑴重婚的;
⑵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⑶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⑷未到法定婚龄的。
可撤销婚姻是指违反婚姻自由原则非自愿的婚姻关系。《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二、可撤消婚姻的撤消权行使
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对于可撤销的婚姻,法律设定其是有效的,采取的是一种消极态度,非依当事人的请求撤销,法律不予干涉。
四、无效婚姻的处理。
2001年12月27日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了诉讼程序。由于婚姻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婚姻关系是否有效关系到婚姻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一系列问题,无效婚姻由人民法院受理是适当的。同时新的《婚姻登记条例》也没有再规定登记机关可受理无效婚姻,只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改变了《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请求宣布婚姻无效程序的规定。无效婚姻的处理,可依照以上司法解释进行:
⑴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严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的婚姻,如经过一定期间,并无阻却事由发生、出现,经过法定程序应宣告为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并非自始、绝对、当然无效,而是被依法宣告无效后才确定的自始无效。
⑵欠缺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未办理合法结婚登记的婚姻。实践中有部分结婚证并非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发给了结婚证,双方又为完全自愿结婚,且符合结婚的其他实质要件,此种情形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婚姻。如不仅形式要件存在瑕疵,且欠缺结婚的实质要件,则应按照前述欠缺结婚实质要件予以处理。
⑶欠缺结婚形式要件的无效婚姻----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的婚姻。现实中仍有部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婚姻。《婚姻法》第八条规定未办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解释》第4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但是当事人如果不去补办登记呢?
《解释》分两种情况,其一1994/02/01《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其二是《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至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止,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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