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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虚假资料登记的婚姻是否必然无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65

【案情】

  张某(男)与李某(女)在2001年相识并恋爱,当时李某只有19岁,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李某便用自己姐姐的名字与张某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6月,张某向法院申请其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分歧】

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第一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李某与张某在登记结婚时虽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在张某起诉时已经达到,所以二人的婚姻是有效的。

第二种观点认为,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应认定为无效,因李某并不是用自己的名字与张某登记结婚。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是有效的。

  首先,无效婚姻,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在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中,李某在婚姻登记时虽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是在张某起诉至法院时无效情形已经消失,李某已经达到了法定结婚年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现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有效婚姻。 

其次,张某与李某二人系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婚姻登记,不存在受胁迫情形,因而也不属于可撤销婚姻。

再次,张某与李某二人均到场登记结婚,李某虽用他人名字,但结婚照却是李某自己本人的,因而也不应认定张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婚姻关系应从李某符合结婚年龄时生效。

最后,张某与李某已进行婚姻登记,尽管李某名字不对,但其他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因名字不对就否认婚姻的效力。如果认定无效,那么诸如在婚姻登记时产生笔误(名字登记错误),婚姻势必也要认定为无效,这无形中造成了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不利于家庭的稳定,社会的和谐。

作者:武宁县人民法院 盛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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