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资讯 > 法律常识 > 婚姻家庭 > 婚姻效力 > 无效婚姻 >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339

案情

现年60岁的蒋伦芳与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某厂职工黄永彬于1963年5月经恋爱登记结婚。二人收养一子(黄勇,现年31岁,已成家另过)以养儿防老。1990年7月,蒋伦芳因继承父母遗产取得原泸州市市中区顺城街67号房屋所有权。1995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迁,由拆迁单位将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77.2平方米的住房一套作还房安置给了蒋伦芳。1996年,黄永彬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9月,黄永彬与蒋伦芳将蒋伦芳继承所得的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的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蓉。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黄永彬因患肝癌病晚期住院治疗。黄永彬于2001年4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其所得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卖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所获款的一半4万元及自己所用的手机一部,将总额6万元的财产赠与张学英所有。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对该遗嘱出具了(2000)泸纳证字第148号公证书。黄永彬因病去世。黄永彬的遗体火化前,张公开当着原配蒋伦芳的面宣布了黄永彬留下的遗嘱。张学英以蒋伦芳侵害其财产权为由诉讼至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审判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病晚期立下书面遗嘱,将其财产赠与原告张学英,并经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公证,该遗嘱形式上是遗赠人黄永彬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在实质赠与财产的内容上存在以下违法之处:1、抚恤金不是个人财产,它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死者单位对死者直系亲戚的抚慰金,不属遗赠财产的范围;2、遗赠人黄永彬的住房补助金、公积金是黄永彬与蒋伦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遗嘱人生前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遗嘱人黄永彬在立遗嘱时未经共有人蒋伦芳同意,单独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其无权处分部分应属无效;3、位于泸州市江阳区新马路6-2-8-2号住房一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蒋伦芳将该房以8万元的价格卖给陈蓉,该8万元售房款还应扣除房屋交易时蒋伦芳承担的税费,实际售房款不足8万元。此外,在2001年春节,黄永彬、蒋伦芳夫妇将售房款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黄勇在外购买商品房。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在未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便对其遗嘱进行了公证显属不当,违背了《四川省公证条例》第22条:“公证机构对不真实、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应作出拒绝公证的决定”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7条明确规定,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违反者其行为无效。本案中黄永彬与被告蒋伦芳系结婚多年的夫妻,应相互扶助、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在本案中,遗赠人从1996年认识原告张学英后,长期与其非法同居,是一种违法行为。遗赠人黄永彬基于与原告张学英有非法同居关系而立下的遗嘱,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的行为。从另一个角度讲,本案被告蒋伦芳在遗赠人黄永彬患肝癌晚期住院直至去世期间,一直对其护理照顾,履行了夫妻扶助的义务,遗赠人黄永彬却无视法律规定,违反社会公德,漠视结发夫妻的忠实与扶助,将财产赠与其非法同居的原告张学英,实际上损害了被告蒋伦芳合法的财产继承权,破坏了社会风气。

遗赠人黄永彬的遗赠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损害了社会公德,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应属无效行为,据此,纳溪区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7条的规定,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张于2001年11月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的事实后,以与一审法院同样的理由,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事实婚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7 业务咨询人数: 189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电话咨询

优质服务

用真心换诚信,优质服务

权威法律顾问

专业律师团队为您提供权威建议

律师资质认证

律师100%实名审核

不间断回复

7*24小时不间断律师回复提醒

一站式服务

找、问、查、委托一站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