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原告:董女。
被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
第三人:张女。
1996年6月,董女之父董某与张女托熟人在某县空冢郭乡人民政府申请登记结婚,并提供有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等。当时二人未亲自到空冢郭乡政府办理手续,又由于婚姻登记地非二人户籍所在地,故编造户口分别为空冢郭乡邵堂村和李岗村,并由以上两村委会出具虚假证明。1996年6月17日空冢郭乡政府为董某与张女办理了结婚证?没有编号?。2001年9月,董某病故。2001年10月,张女以董女等民事侵权为由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年11月,董某子女董女等向空冢郭乡政府举报,称董、张二人结婚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空冢郭乡政府经调查认定:董某系河南省某厅离休干部,原住郑州市金水区;张女系某县龙城镇某村第5组村民。二人均非空冢郭乡户口,提供户口证明亦为虚假材料,且二人也未亲自到空冢郭乡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和签字。
根据以上事实,2001年12月13日空冢郭乡政府作出“关于撤销董某与张女婚姻关系的决定”,对董某与张女婚姻登记予以撤销。张女对空冢郭乡政府以上决定不服,向县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县政府经调查与空冢郭乡政府认定的事实一致。但县政府认为:董、张二人1996年办理结婚登记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受他人干涉,才在他乡办理了婚姻登记,结婚程序虽有瑕疵,但并不影响婚姻本身的合法性,且双方共同生活多年,现一方已死亡,无法补办和重新办理新的婚姻证件,应当认定原婚姻关系合法有效。2002年1月9日,县政府作出郾政复?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撤销空冢郭乡政府作出的“关于撤销董某与张女婚姻关系的决定”。
2002年1月15日,董某女儿董女对县政府以上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审 判
一审法院认为:董某、张女故意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材料,违反了《婚姻法》第八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八条之规定,应予撤销。县政府认定董张二人原婚姻关系合法有效,没有法律依据。判决:撤销某县人民政府2001年1月9日作出的郾政复?2001?2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县政府上诉称:1、董女不具备原告资格。婚姻登记涉及的是以性爱为基础的人身关系,存在利害关系的只能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而当事人的近亲属起诉,不能反映当事人在婚姻问题上的真实意愿。董某病故后,董女对其父婚姻关系合法性提起司法审查,名为撤销不合法婚姻登记,实为剥夺张女合法继承权。这既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公民道德规范的要求;2、县政府对下级政府的行为不仅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审查其适当性。董、张二人结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实质要件,不属于《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几种情形,虽登记行为形式上有欠完备,但在一方当事人已死亡的情况下予以撤销,显然不当。根据民政部办公厅民办函?2001?178号批复,《条例》第二十五条中的“骗取登记”应为不具备登记实质要件而骗取的登记。从事实上看,双方已共同生活多年,对自身婚姻关系始终无异议,现一方死亡已无法补办或重新办理新的婚姻证件,且死者留下公证遗嘱指明张女为“老伴”,这种情况下对婚姻关系予以撤销不具有合法性。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维持上诉人作出的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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