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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谈《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2-06-25 浏览次数:26

【案情】

一女子因年龄未满二十周岁,冒用其姐姐身份登记结婚,后因夫妻感情破裂,被告上法庭。原告刘某(男)与被告谢某(女)相识恋爱后准备登记结婚,因谢某当时年龄未满二十周岁,谢某便用姐姐的身份证与陈并于2004年4月结婚登记,后生一女。2010年12月,原告刘某以与被告谢某之间婚姻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子女进行抚养。诉讼中,谢某认为双方婚姻有效,且同意离婚,并要求对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分歧】

妹妹冒用姐姐身份登记结婚的婚姻是否有效?对此存在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冒用姐姐的身份证登记结婚,由于其未达到法定婚龄,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年龄条件,婚姻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与谢某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而应认定婚姻有效。

【评析】

本案应是为解除同居关系。

在本案中,不管是因何原因,谢某用其姐姐的身份证与刘某于2004年4月结婚登记,结婚证上记载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应为谢某的姐姐与刘某,从形式上并不能认定谢某与刘某已经结婚。婚姻法规定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情况,除基于重婚申请外,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形式上已经过登记,并取得结婚证书,所以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有关规定。而只能作为同居关系对待。

此案若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前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在起诉时已经具备结婚实质要件的可按事实婚姻来处理。但若是在此之后以他人名义办理了婚姻登记,则谢某与刘某实际上是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应按同居关系对待。若一方要求“离婚”,应视为当事人要求解除同居关系,若是单请求解除请求,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但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法院应当受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男女,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作者: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曾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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