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4年林某因打架意外伤害至人死亡逃至江西,并做了一份假户口簿、身份证以郑某身份在江西打工。2006年5月林某与李某相识谈婚,当年12月,林某用假户口簿、身份证以郑某身份与李某结婚。2007年12月,林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现被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今年7月,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林某离婚。
[分歧]对林某与李某婚姻的效力,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林某用假簿口簿、身份证登记结婚,其与李某的婚姻登记有瑕疵,他们的婚姻登记无效。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在法学意义上讲,是男女两性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的结合。因此,虽然林某是用假户口簿、身份证与李某登记结婚的,但他们的婚姻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因此,他们的婚姻登记有效。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从我国婚姻法立法的目的来看,只有在具备法定的无效事由或者可撤销事由时,才可以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在这点上无论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都不应该有差异。按照婚姻法有关规定,撤销婚姻登记有两种基本情形:一是具有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法定事由而撤销婚姻登记行为;二是具有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撤销事由而撤销婚姻登记行为。婚姻法之所以对所有的无效事由和可撤销事由采取穷尽式列举的规定,就是排除了任何否定婚姻关系效力的其他事由,目的显然是为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笔者认为,婚姻登记是国家对私人关系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并进行监管的行为。婚姻登记的目的是创设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公示行为,通过登记的方式使当事人将发生婚姻关系的意愿表示出来,并使其具有足以由外部可以辩认的表征,婚姻法中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应当是对婚姻的确认和公示,婚姻关系一旦通过政府登记的方式成立,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就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
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多是一种形式审查,无法达到实质审查的程度,无法得知当事人提供的证件是否真实,如果婚姻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登记机关也没有义务去调查证件的真假。当事人用假身份证结婚,通常其本身就有一定的恶意,如果认定婚姻无效的话,可能会给其可乘之机借此逃避婚姻的责任,用真身份证再登记结婚,容易被恶意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更不利于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保护。
作者:赣县法院 刘译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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