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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效婚姻的法律思考
发表时间:2012-06-24 浏览次数:204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结合。 只有合法成立的婚姻才能产生婚姻的效力。我国对婚姻的成立均规定了相应的法定条件,即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结婚的实质要件是指为使婚姻完全有效,当事人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如男女双方合意,达到法定婚龄,无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双方之间无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和其他法定障碍等 。在当事人自身具备了结婚条件后,当事人仍须履行一定的法律形式。结婚方式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被法律认可,婚姻效力才为法律所承认,即结婚的形式要件。我国采用登记制。 对当事人违反结婚要件所形成的违法婚姻, 对违法情况严重必须使其归于消灭的,规定为无效婚姻。

一、我国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

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增设了无效婚姻方面的规定,对改革我国的结婚制度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1.保障合法婚姻成立。

对依法成立的婚姻予以承认和保护,对欠缺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合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处理,这是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必然要求。

2.有利于维护家庭稳定。

司法实践表明, 违法婚姻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非常大。在某些无效婚姻中,女方往往是受害更大。婚姻无效的规定,可以使违法行为得到纠正,恢复原状,这对保护当事人的权益特别是女方的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3.有利于制裁婚姻违法行为。

确认婚姻无效, 即从法律上否定违法结合具有婚姻的效力。无效,本身并不是一种制裁手段,但是,这种法律上的判断却为对违法婚姻责任主体适用相应的制裁手段,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

二、无效婚姻的立法实践

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的说明》中, 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不到法定婚龄显然,我国婚姻法增设无效婚姻,其目的在于维护我国的婚姻制度,保证所缔结婚姻的合法性,促进社会家庭稳定。

三、婚姻无效之法律后果

1、双方当事人如何处理。《婚姻法》第12条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自始无夫妻权利义务 ,将无效婚姻的共同财产作为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婚姻法》第12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收益。这个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体现了过错承担原则,此外,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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