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无效婚姻制度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新增设的一项制度。这是新中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未涉及的问题,也是法学界多年来一直探讨、争论的话题。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婚姻法中的一项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就是那些利用婚姻诈骗钱财、只讲权利而规避义务,甚至重婚、纳妾、包二奶等严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居心叵测的人受到法律的震慑和制裁。但是,该部《婚姻法》中新增的三条无效婚姻制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还存在一些法律空缺问题。社会复杂、涉及面广,仅有这三条制度不能涵盖一切。这就使得执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不仅要用《婚姻法》中的三条无效婚姻制度来处理案情,而且要用更多的时间领会和运用法律的精神来解决问题。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含义、无效婚姻的成因、以及无效婚姻所带来的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法律地位等一系列法律效力问题作一探讨。
关键词: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修正并正式实施。这部《婚姻法》是根据依法治国的精神,为了适应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198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新婚姻法针对现实生活中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作了新的补充和修改。如:1、在总则一章中,除了重申五项基本原则以外,增加了一条新的内容,即“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⑴。2.、有针对性地补充了禁止条款,在禁止重婚的同时,补充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禁止家庭暴力⑵“等。3.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充实了薄弱环节。针对改革开放以来,夫妻财产呈现出的数量大、品种多和价值高的特点,具体规定了:a.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⑶;b.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⑷;c.完善了约定财产制,把1980年婚姻法对夫妻财产仅有的一条规定,扩大成了三条⑸,增强了执法的可操作性。4.设立了离婚的损害赔偿制度,加大了对破坏婚姻家庭行为的制裁力度,规定了因重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⑹,这就充分保护了无过错一方的权益,而且具有预防和警示作用。
笔者认为,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这是我国建国以来两部婚姻法都没有涉及的问题。新的婚姻法中,对于无效婚姻的原因、申请无效的程序和无效的后果均作了明确的规定。无效婚姻制度的确立,填补了这一立法空白,不但维护了婚姻法的权威性,健全了法制,而且为执法部门处理违法婚姻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新婚姻法中新增的三条无效婚姻制度仍有不完善的地方,仍存在一些法律空缺问题,本文试就无效婚姻的成因及法律适用问题作一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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