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可以作为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发表时间:2010-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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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法院在受理审查宣告无效婚姻申请时,必须严格按照以下规定的情形办理: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当事人以及基层组织,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另外,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案件时,涉及到财产处理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以有独立请示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以保护自己合法的财产权益。对原有配偶而重婚的一方,不得以协议的方式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已达成协议将财产转移给重婚的另一方的,应确认为无效,以确保合法配偶的财产权益。
二、以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婚姻当事人的未达婚龄的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婚姻当事人和其近亲属为申请人,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申请人为婚姻当事人和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关系的另一方为被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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