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条件,且群众一般也承认其夫妻关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两种。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关系。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由上可知,我国法律采用狭义的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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