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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其特点
发表时间:2013-01-11 浏览次数:499

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及其特点

事实婚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事实婚姻泛指具有婚姻意思的男女,有夫妻共同生活的实质条件,且群众一般也承认其夫妻关系,但是未履行法定的结婚登记形式。包括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而未登记的事实婚姻和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两种。我国法律有条件的承认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即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事实婚姻。

狭义的事实婚姻仅指1994年2月1日前,双方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但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关系。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因此,由上可知,我国法律采用狭义的事实婚姻的概念。只承认1994年2月1日前成立的事实婚姻。

认定事实婚姻应注意哪些问题?

认定事实婚姻需要注意如下问题: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我国法律已经不承认有事实婚姻。

(2)事实婚姻具有普通婚姻的效力,不是必须得补办结婚登记婚姻才有效。

(3)1994年2月1日后,法律虽然不承认事实婚姻,但符合条件的双方可以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登记后的效力从双方具备婚姻的实质条件时起算。

事实婚姻具有哪些特点?

事实婚姻具有以下特点:(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双方当事人具有终生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这有别于通奸、姘居等婚外性关系;(3)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没有法定的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节,而是由,于其他原因没有履行登记;(4)事实婚姻的界定完全按照时间划分。虽然从学理上说,事实婚姻是一种社会现象,不应该人为的按时间标准进行割离,但是法律从便于管理和倡导人们自觉履行登记从而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出发,作出此规定。所以,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在法律上已经不存在事实婚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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