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不少朋友咨询关于事实婚姻及由此衍生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是否受法律保护的问题。
举例说明:刘某(男)与张某(女)于2003年自由恋爱并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但未领取结婚证,随后一年育有一女。现两人因感情不合提出分手,问这种情况下离婚需要办离婚证吗.?离婚时,双方在共同居住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离婚后小孩由谁抚养?
现本律师将此类问题归类一并回复如下:
在该案例中,1、刘某与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离婚诉讼时在其案件受理前需到婚姻登记机关(民政部门)补办结婚登记,其事实婚姻关系则自双方均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时成立。若双方在案件受理前仍未补办结婚登记或补办登记时依然不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如果刘某与张某之间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则同居期间的财产适用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没有约定者,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如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则同居期间共同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为一般共同财产,该期间双方各自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双方个人财产,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无论是哪一种关系,在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物,按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应根据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对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3、事实婚姻关系的双方在同居生活期间所生子女为婚生子女,同居关系的双方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9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无论是事实婚姻关系,还是同居关系,双方离异时,其子女抚养问题均依照婚姻法的这一规定办理。
注解:事实婚姻作为婚姻关系存在的一种方式,是指男女双方未按法律规定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所形成婚姻。
在我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具备以下要件:
一、男女双方的同居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
三、同居双方1994年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
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也经历了四个时期:
(1)我国在1984年8月30日以前是承认事实婚姻关系的;
(2)1984年8月30日至1994年2月1日对事实婚姻则是限制承认的。最高院于1984年8月30日《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要求起诉时双方必须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和符合结婚的其他条件,而将那些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起诉时双方或一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的,排除在事实婚姻关系以外,作为非法同居关系处理,至此我国司法机关开始限制性的承认事实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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