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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认定的调整与演变
发表时间:2012-06-08 浏览次数:142

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我国立法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事实婚姻存在的认定经历了不同的阶段,对事实婚姻的认识与认定,有关司法解释前后做出了三种不同的规定,相应出现也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同居关系三个概念。

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

事实婚姻存在的原因非常复杂,一是广大群众尤其是农村地区的群众更加习惯于以举办婚礼的形式定是否结婚;是部分群众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强制性规定不清楚;三是一些地方婚姻登记机关少,路途远,不方便;四是有的地方政府借结婚登记乱收费;五是一些人规避法律,有些人在“包二奶”后就更不愿意登记。虽然事实婚姻违反结婚的形式要件不受法律保护,但考虑到事实婚姻在中国的现状及历史原因,特别是因事实婚姻产生的一系列社会、家庭问题,我国法律在不同阶段还是有条件地给予了保护。

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认定与演变

1979年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了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第一次对“事实婚姻”进行界定,“事实婚姻是指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根据这一意见,事实婚姻当事人起诉离婚案件在实体处理上,即在准许离婚与不准许离婚的标准上,与法律婚姻相同。

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此意见中提出了“非法同居关系”的概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以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案件时应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从1994年2月1日,即民政部颁布《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之日起,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无论其同居时是否结婚的法定条件,一律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取消了“非法同居关系”,取而代之的是“同居关系”。该解释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相抵触者,应以现行法律为准。所以,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前同居,必须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才能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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