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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哪些条件
发表时间:2010-10-11 浏览次数:57

受理撤销婚姻登记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 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 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 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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