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赠与人)将共同财产赠与“小三”的处理
因侵犯另一方财产权利,故若赠与人配偶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全部财产,法院应予支持,按照合同无效的规则处理,即取得的财产,原物返还,比如老公送给小三一套房子,就返还房子,老公送给小三一百万买了一套房子,就返还一百万;若赠与人起诉请求返还财产,法院按不法给付的规则处理,不予支持(和赌资或嫖资一样)。
另外,如果赠与人配偶请求返还财产,法院支持后,赠与人与小三的的子女以赠与财产属于赠与人给予子女的抚养费为由,行新民诉所规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怎么处理?上海法院的做法是立案庭实质审查后,认为不是赠与合同的当事人,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不予受理;北京法院的做法是受理后,驳回起诉;最高院可能还是认为在立案审查不受理为妥。
二、婚姻无效
婚姻无效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达到法定婚龄重婚的,次婚姻因涉嫌重婚罪,且不可补正,故自始无效,即第二次婚姻不因第一次婚姻已离婚而有效。
三、探望权问题
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探望权受限的问题,有个案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把小孩带去其他地方居住,丈夫起诉要求妻子配合给小孩探望。一审驳回诉请,二审支持。有些法官认为,二审处理不妥,因在婚姻法的探望权规定中,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享有探望权。至于没有离婚的探望权如何,法律没有规定。
关于离婚后,探望权滥用的问题,有个案件,夫妻协议离婚后,小孩由妻子抚养,丈夫可以探望,但没有约定探望的次数,于是丈夫每天都去看孩子。于是,妻子起诉要求限制丈夫探望权,每月一次。有些法官认为,这种诉请难以支持,因为父亲探望小孩,天经地义;除非父亲探望小孩,严重影响孩子生活,那么母亲可诉请中止探望。当然,中止探望的司法审查应严格,像美国,即使父亲有艾滋病或者同性恋,中止探望的理由也不足。
另外,还有一个小问题,爷爷奶奶能不能起诉请求探望孙儿?一般认为是不行的,除非有法律规定的如孙儿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等的情形。
四、父母出资购房的认定
父母出资全款给自己子女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那么按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认定为子女个人财产。但是如果父母只是出资部分款项,房子也是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有些法官倾向性认为房子属夫妻共同财产,而父母的出资部分为出资人子女个人财产。
关于这个问题,还有两个特殊情形。第一个是,一般来说商品房有房产证,产权登记可以推定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农村房子很多是没有房产证的,那么就难以推定了。第二个是,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的出资人,不限于父母,其他亲属也可。
五、配偶身故后购买的房改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2000]法民字第4号)认为,如果配偶死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属于个人财产。该函于2013年被废止,理由与现行房改政策不一致与。因为实际上,房改房的优惠,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一套房子,由夫妻双方工龄计算而得,故即使配偶身故后,使用个人财产购买房改房,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六、夫妻之间财产赠与的处理
关于这个问题,婚姻法没有规定,而且是财产协议,故可适用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即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一般只要没有交付,都可以撤销赠与。
但若离婚协议生效,且有关于夫妻个人财产赠与的约定,则不能依合同法任意撤销权撤销,因属身份关系的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
七、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关于夫妻一方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各地法院不统一。目前部分法官机械适用婚姻法解释二24条,过于保护债权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法发[1993]32号)第17条。
另外,夫妻一方对外担保的,或者夫妻一方非在履职中侵权的,都不是共同债务。
八、忠诚协议效力问题
北京等多地法院均认为忠诚协议有效,认为是夫妻财产约定或者是一般民事合同;部分法院认为无效;上海法院的做法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请求认定忠诚协议效力的,不受理;离婚纠纷中请求的,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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