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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婚内保证书效力
发表时间:2015-08-11 浏览次数: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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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

一般认为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一方真实的意思表示;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3、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而以下三种情况不具拘束力:

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二是保证书“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承诺条款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关系,不同于仅限于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放弃抚养权的承诺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后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作出单方承诺的权利。笔者认为对孩子的抚养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就像公民的受教育权一样,不能被剥夺,但也不能放弃,因此该保证书关于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过这种约定可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 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小贴士: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看过《离婚律师》的当事人多会提到净身出户,小鑫提示您,电视剧情有一定的夸张性,并不是所有确定净身出户的保证书都能得到法院的认可,特别是保证书约定的对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是可以做适当调整的。法院多酌情为过错方保留一定财产份额以确保其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婚内保证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君子协定”,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争得主动,仅靠保证书是无法办到的,还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才能真正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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