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财产
发表时间:2015-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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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仪式、结婚仪式、婚宴等只是社会风俗,不具有认定夫妻关系的效果,至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是男女双方产生夫妻关系的唯一确认程度。若男女双方未经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按同居关系处理,而同居期间所购置的财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佃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0条规定: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生共同生活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珏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财产应按照一般共有处理,因为共有人并没有产生家庭关系,所以应该属于按份共有,不适用婚姻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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