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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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
婚姻法解释三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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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2003年12月26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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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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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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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2003年12月26日发布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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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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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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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3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01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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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3〕19号 2003年12月26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 问题的解释(二)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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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法官解读 江苏省律师协会《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讲座笔记 最高人民法院 吴晓芳法官 时间:2011年9月3日,地点:南京金陵晶元大酒店 第一条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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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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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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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法释〔2011〕1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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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
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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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负责看待婚姻法解释三
当下离婚案件中的有些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结已经到了一个相当复杂的地步,特别是离婚中的房产分割,各地不同、同地不同区不同,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很严重。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反映了审判实践需要立法加以规整的必要性与及时性。本人因近期去了内蒙、青岛、厦门、成都等地,耽搁了《(王英原创)认真负责看待婚姻法解释三(续)》的博文进展工作,在此,深表歉意。今天,本文就解释三公认的不足之处做一阐释,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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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号:法释[2003]19号 发布日期:2003-12-26 执行日期:2004-4-1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第四条 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第五条 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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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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