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4年9月14日
地点:广东省科学馆
主讲嘉宾:最高人民法院高级法官民一庭庭长吴晓芳法官
主题:婚姻法审判实务讲座及研讨
整理:刘彦林律师
主要内容:
一、生育权纠纷的处理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未经男方同意,单方终止妊娠,男方起诉人民法院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因生育权问题导致婚姻感情破裂,男方要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可准予离婚。
解析:婚解三第九条不仅保护了女方的利益也兼顾到男方的利益,赋予女方有选择是否生育的权利,同时也给男方提供了法律的救剂渠道,指出因生育权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男方有权提出离婚,明确将生育权纠纷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作为《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五)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二、如何理解婚解三第五条中的“孳息”和“自然增值”
1、“孳息”应作限缩性解释。
2、自然增值和投资的区分:
(1)自然增值:是因外部市场因素,非人为主观安排并付出努力所获得收益,如房价的上涨,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因市场因素房价上涨使婚前所购房屋增值,即为自然增值。
(2)投资:是因通过人为的努力获得收益。如婚前一方购置房屋,婚后用于出租,租金所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另一方照顾家庭,因房屋租赁期间夫妻双方均需要承担责任和风险,虽然房屋出租由一方负责管理经营,但另一方为照顾家庭也付出努力,所以租金应归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自然增值。
(3)关于婚前一方购买股票,婚后因股票升值,升值部份是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后是否以买卖股票为主业,是否有买进和卖出的交易记录,如果婚后没有进行任操作,婚前一方股买的股票,婚后升值部份视为自然增值,归一方所有。相反,如婚后一方花费很多精力和时间用于股票交易,即便是另一方没有参与股票的交易,股票升值部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共同财产单方赠与一方的效力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方,是否有效?
实践中需要区分,赠与财产是否超出生活支出范围,根据“夫妻互享家事代理权”这一法理,如果赠与财产属于生活支出范围,不需要征求一方的同意,应当视为赠与有效,如果超出了生活支出的范围,赠与无效。
2、赠与被认定无效,为全部无效,共同共有不分份额。
3、赠与第三人房产未经变更登记,赠与人有权撤销,具体依据合同法第186条操作。
4、不法赠与,提出撤销权的主体为赠与方的配偶;
5、赠与什么返还什么,如配偶一方赠与情人一套房屋,另一方有权要求第三方返还房屋,另如果配偶一方赠与情人的是200万现金,情人用现金购置了一套房产,一年后房产升值到300万,这时另一方也只能要求第三方返还现金200万而不能要求返还房屋。
6、不法给付,无权要求返还,如男方赠与情人200万元现金,后因被妻子发现,男方要求情人返还200元现金,法院不予支持。
四、婚姻无效的认定
1、相对无效:
(1)结婚时未达到法龄,一方起诉时已达到结婚条件的,婚姻无效的条件已经消除:
(2)具有法律拟制亲属关系,后不存在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条件消除;
(3)婚前或结婚时患有不能结婚的疾病的,提出婚姻无效时,已经治愈,婚姻无效条件消除;
2、绝对无效:重婚,重婚自始无效,如一男先与a女结婚,后又与b女结婚,后b女提出要移民到香港与男方定居,经查男方与a女婚姻关系在先,故b女与男方的婚姻关系被认定无效,一年后,b女再次申请办理移民手续,经查a女与男方已经解除婚姻关系,但进出境部门仍然不给予办理b女的移民手续,因为b女和男方不存在婚姻关系。重婚自始无效,b女应当在a女与男方离婚后共同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才能成为有效的婚姻关系。
五、探望权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存在探望权;
2、探望权的主体:是离婚后,未直接和被抚养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父或母;
3、祖父母的探望权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围,起诉到法院的,不予受理,但子女一直随祖父母生活,并且父母已经过世的情况除外。
4、离婚后,夫妻双方就一方作出放弃探望权,不支付抚养费的协议是否有效?无效。因为探望权不仅是权利也是义务。
5、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父或母向法院起诉要求限制一方的探望权,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干扰或损害子女身心健康时,有权提出终止一方探望权的权利;
六、《婚姻法解释二》(下称“婚解二”)第二十二条和婚解三第七条的区别
1、婚解二第二十二条指的是“出资”,婚解三第七条指的是“产权归属”;
2、婚解三第七条指的是父母出全款;
3、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婚前父母出资首付购房,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的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析产时首先应当分出婚前父母出资的首付部份作为父母给子女一方的赠与,增值部份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4、婚解三第七条所指的财产应不限于不动产也包括动产和股权等;
5、婚解三第七条的赠与人不仅是父母,也包括其他亲属。
6、农村房子的归属:如果婚前登记在一方的名下,视为对一方的赠予。如果无房产证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七、房改房如何处理
1、工龄优惠,是政策性的补贴。非财产性收益;
2、属于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福利性政策;
3、在遗产纠纷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八、父母约定离婚后将财产赠与子女是否有效
1、一方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赠与协议适用合同法的撤销制度;
2、赠与关系与解除婚姻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考虑时,不能撤销;
3、双方协议离婚,经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的,一方向法院提出撤销,如无欺诈、胁迫情况,法院不予支持。
九、债务问题
1、债权人主张债权,除两种情况处,一般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婚解二第24条。
2、生活中,夫妻互享家事代理权;
3、超出日常生活所需的负债,债权人如能够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否则属于个人债务;
4、借款人应作好风险防范:借款时,由借款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款协议中签字,否则,根据举证规则,借款人很难证明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支出;
5、债务,属于消极财产,一方举债首先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没有例外情况;
6、离婚案件中,债务处理,对夫妻双方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
7、追诉问题: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年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8、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担保,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十、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
1、各地法院意见不一:北京法院认定有效,上海法院为不予受理;
2、最高院倾向意见:根据不同情况可以认定有效或不予受理。如约定“一方违反xxx,净身出户”等不符合公平原则;
3、倡导自觉、自愿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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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港宏律师事务所 刘彦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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