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婚姻法新解释及时覆盖婚姻家庭纠纷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针对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分别于2001年12月24日和2003年12月25日先后出台过两个司法解释。但随着社会观念的发展,家事案件的逐渐增多,争议焦点的多样化,已有的司法解释已经不能覆盖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 ‘的出台为不断出现的新的争议焦点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手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多数问题作出了解释。
律师代理的62件离婚案件当中,22件离婚案件的处理运用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运用,占全部案件的35%,可见,《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出台为诸多婚姻家庭案件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为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正确、合法、及时的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保护儿童、妇女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带来了一定的现突意义。
(2)新法出台将促使更多妇女改变家庭角色,走向社会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自出台之日起就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对于家庭主妇,他们没有工作,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每天在家相夫教子,该法的出台对他们来说将受到很大的影响。很多人甚至认为,双方一旦感情破裂,女方将面临“净身出户”的危险,其实不然。若婚后共同参与还贷的,离婚后产权一方应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考虑双方结婚年限、房产还贷情况、房产增值情况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九条关于照顾子女与女方的原则进行补偿。可以说,新法对于平衡双方之间的利益更加公平化,会促使越来越多的女性从家庭生活中走向社会,也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改变传统家庭的角色分工,对社会分工的平衡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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