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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婚姻法的基本法律知识(二)
发表时间:2014-05-09 浏览次数:51

十一、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答: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注意: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十二、问: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为各自所有。

注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在诉讼中,对于上述的“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十三、问:夫妻一方的财产会不会因为结婚的时间长了,就变成夫妻共有财产?

答:在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和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即不存在所谓的“结婚7年,就会导致个人的财产变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等这一类的说法。

十四、问:夫妻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扶养费吗?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注意:只有需要扶养的一方才有权要求支付扶养费。这个“需要扶养”一般是指出现了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患有重大疾病等导致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情况。

十五、问:在什么情况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父母可以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1、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所谓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抚养费”则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2、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注意:第一、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赡养费和抚养费问题和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第三、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赡养费和抚养费问题和上述规定是一致的。

第四、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十六、问: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给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支付赡养费?

答: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十七、问:兄、姐在什么情况下需要支付抚养费给弟、妹?或反过来要求弟、妹支付抚养费?

答: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十八、问:未成年子女对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答:婚姻法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十九、问: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需准备什么材料?

答: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注意:1、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3、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二十、问:对方不同意离婚该怎么办?什么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答:我国婚姻法施行的是“婚姻自由”原则,即结婚自由,而离婚也是自由的。因此在男女双方无法协商离婚的情况下,一方可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来裁判是否准予离婚。

一般而言,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一个原则是确定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如果法院认为当事人夫妻之间的感情已经破裂,就会判决离婚。反之,一般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不会判决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会被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在法院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注意:1、如果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人有重要过错一般是指例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等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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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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