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某是一名25岁的男青年,家住山西省某市郊区。2001年,段某与女青年吴某建立了恋爱关系。2002年初,女方吴某感到她与段某之间性情不和,便提出与段某中断恋爱关系。段某坚决不答应,并以种种手段威胁恫吓吴某,他把点燃的雷管扔到吴某家的院内。吴某仍不答应和好。段某仍然不死心,一天晚上,段某乘吴某的父母外出之扭,闯入吴某家中,将吴某捆绑起来,扛回自己家里,要求她答应和自己继续恋爱,并且结婚,吴某坚决不答应。之后,段某用暴力奸污了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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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第5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这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本案例中,女青年吴某因为感到与段某性情不合适,中断恋爱关系,这是吴某的权利,她有权作出中止恋爱的决定。
同时,《婚姻法》第5条还规定:“……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段某一味纠缠吴某,并把雷管扔到吴某家院内相威胁,这是在进行强迫,违背了当事人吴某的意愿,是对婚姻自由原则的违反。更为严重的是,段某捆绑吴某,以暴力强奸吴某,不仅是对婚姻自由的践踏和破坏,而且构成了强奸罪行,触犯了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
专家释惑
本案例中,男青年段某的行为既违反了婚姻法的婚姻自由原则,又是一种犯罪行为。因此了解什么是婚姻自由,这一点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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