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结婚与假离婚的法律风险
2012年6月,上海市房管局明确表示“非沪籍补缴社保不得购房,非沪籍单身不得购房。”收紧的限购政策逐步发酵,申城部分区域近半数客户购房受阻。
2013年3月1日,新“国五条”出台。提高二套房首付比例、贷款利率、20%个税等政策,“闹得”大家人心惶惶,各大城市的房产交易中心、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成了人潮最汹涌的地方。
在“非沪籍”双限政策出台后,就有网友预测,申城将上演一波“结婚潮”,这并非谐谑之言。
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声称,如果是非沪籍单身人士,中介可以联络专门的“黄牛”来进行“包装”,但需另外支付近万元的“假结婚”包装费。中介人员所谓的包装,就是将购房者包装成在上海工作的已婚人士。
“国五条”一经出台,网上便疯传可以通过“假离婚”来避税。“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2010年,李妈妈名下的房产即将动迁,可是女儿仍待字闺中,男朋友也没有。李妈妈听说如果女儿结婚的话,可以多分得一套两居室,不由动了心。李妈妈多方托人打听,煞费苦心为女儿物色人选进行“假结婚”,好不容易找到了亲戚家的邻居杨先生。年近40的杨先生一直单身低保,听说有两万元的“好处费”,便点头答应了。为赶上这趟“拆迁顺风车”,俩人火速结婚,并将杨先生的户口签到了李妈妈的房子里。李妈妈也如愿以偿,为女儿争取到了一套小房子。不料,当女儿准备离婚的时候,杨先生提出了额外的要求:“拆迁分得的房产我也有份的,不给我,我就不离婚。”李家母女的“如意算盘”彻底被打乱了,真是“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在和杨先生多次协商离婚事宜无果后,李小姐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李小姐认为这只是一笔交易,杨先生不肯离婚,是违约。李小姐不但要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而且还要追究杨先生的违约责任,这一想法令立案法官哭笑不得。
表面来看,李小姐说的是事实,然而“假结婚”只是停留在李小姐母女自己心中。在法律上,李小姐和杨先生是受法律保护的真夫妻。除非李小姐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否则法院不会判决离婚,更不可能认定双方是“假结婚”。在程序上,即使法院受理了李小姐的离婚案件,被告杨先生也有可能下落不明“玩失踪”,连接收传票的地址都没有,法院只能进行公告送达。公告一次60天,年近30岁的李小姐实在是拖不起。
最终,为了尽快离婚,李小姐只能选择让步,和杨先生私下达成协议,额外支付杨先生一笔不菲的补偿款,由法院调解离婚。李小姐虽然恢复了单身,但这段婚史真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自房屋限购令出台以来,各地民政局离婚登记处门庭若市,夫妻俩开开心心、手牵手办理 “政策性离婚”的不在少数。有些夫妻在办理离婚时甚至直接表示,离婚就是为了卖房能少交税或者规避限购政策。
网上的避税高招:“将打算卖出的房产归到夫妻一方名下,然后夫妻离婚,拥有该套房产的一方以家庭唯一住房出售(还需满5年才能避税),卖掉后双方复婚。”
婚姻律师认为:为了购房等目的办理所谓的“假离婚”,法律风险很大。如果有人趁购房之际假戏真做或出尔反尔,就会使得放弃房产的一方一无所有。
比如a先生和b女士是夫妻,原来有三套共有房产。 “假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上约定:两套房屋归a先生所有,即将出售的一套房产归b女士所有。如果a先生假戏真做或者和b女士出现感情问题,双方未能复婚,就会导致b女士人财两空。
另外,离婚后再复婚就保险了吗?非也。同样是a先生和b女士,从法律上讲,对于第二次婚姻来说,这两套房属于a先生的婚前财产,已经与b女士无关了,a先生在任何时候都可以随意处置。再来说说b女士,离婚后b女士购买了新房,这个房子就属于b女士的个人财产。即使购房款是b女士与a先生的共同财产,新房子的所有权也与a先生无关。两人复婚的话,新房作为婚前财产仍然是b女士的个人财产。这样,本来共同创造的财富,在法律上已经各不相干了。
随着限购政策的不断升级,婚姻律师经常会被问到,为了购房“假结婚”产生的纠纷如何处理的问题。所谓的“假结婚”是指,男女双方通过办理合法的婚姻登记手续,产生了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只不过这种婚姻的双方并非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得某种经济上的利益,如为规避限购政策、多分拆迁房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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