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有关条文释义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律师释义》:只要是双方年满十八周岁的(只要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恋爱自由的,包括双方的父母都是不能干涉的;等双方达到男22周岁、女方20周岁的,随时可以到民政局登记结婚的,双方的父母也是不能干涉的,但是在现实当中,好多地方,不管是发达地区还是落后的农村,都是普遍存在父母干涉子女婚姻的问题,因为此问题,不仅拆散了许多的好姻缘,而且也造成了不少的悲剧。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者应予以鼓励。
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律师释义》:在现实当中患医学上不能结婚的疾病,具体包括哪些疾病是不允许结婚的疾病呢?这个在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列出来,但是婚姻法解释明明确释义为乙方患有医学上不应结婚的疾病的,但是在结婚后没有治愈的,比如艾滋病,以及其他的一些传染性疾病,只要在结婚后没有治愈的,但是要跟与一根缓冲的余地,本来是可以治愈的,只因为在婚前还没有治愈,结婚是可以治愈的话,就不好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律师释义》:此是法定婚姻与实施婚姻的区别:事实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之前,为终身生活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都达到欧结婚的年龄,但是没有领取结婚证,也受法律的保护的。在1994年2月1日后的没有领取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后来没有补办结婚证的,不受法律的保护,属于同居关系。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结婚后,双方可以选着到对方家里生活的。
第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律师是释义》: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以后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其他的都不在以婚姻无效的情况处理,也就是说,领过结婚的法定婚姻,除了上述四种情况外都不可以再申请婚姻无效的。
第十一条因协迫结婚的,受胁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消该婚姻。受协迫的一方撤消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一年内提出。
《律师释义》:婚姻法解释三专门对词条做出了司法解释:若是如一方当事人未亲自到场办理婚姻登记、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证明进行登记、婚姻登记机关越权管辖、当事人提交的婚姻登记材料有瑕疵等。当时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婚姻登记的,法院会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是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第三章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律师释义》:其他应当归夫妻所有的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十条到第二十二条都对此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赔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律师释义》:其他应当归一人所有的财产在婚姻法解释一的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对此都有规定的。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储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律师释义》:也就是说双方在结婚后咳哟约定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即使将来因离婚产生纠纷的话,可以以此协议作为证据证明各自在婚姻期间的财产属于各自所有的。婚姻法解释三中有一条规定,夫妻一方向另一方打欠条借用婚姻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个人业务,或是个人开销的,若双方离婚时按照此借条的约定处理的。
债务的话,本律师认为:夫妻一方所借债务明显用于个人消费的,比如赌博;并且第三人明确知道此情况的,属于个人债务的;其他的情况下,都是不好证明是属于个人债务的。尤其是第三人明知是用于个人消费了,就是死不承认自己知道的。所以建议婚姻法对此款进行修法,能够更有利的保护另外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扶养: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虽然年满十八周岁,但是不能独立生活是指:当代的大学生只要是还在学业期间的就可以要求父母继续承担抚养费;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是唔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承担抚养义务的。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律师释义》:子女包括亲生子女,具有法定收养手续的养子女,还有具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有虐待和歧视。
养子女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己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己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扶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抚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律师释义》:必须具有抚养能力。
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第四章离婚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己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律师释义》:调解:是前置程序,法院必须先行进行调解的。
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律师释义》:根据法律的规定只要具有上述情况的都应当判决离婚的,但是在现实当中,为了压降离婚的概率,保持社会和谐,因为中国的人口太多,法院对婚姻纠纷的案件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的,即使具有上述情况,法院也不见得能判离婚的。一般都要经过两次到三次的时间,才判决离婚的。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除外。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律师释义》:关于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此种情况是几乎不可能遇见的,在现实当中。
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律师释义》:即使离婚后,父母也应当对未成年子女以及正在上学的没有任何收入的成年子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收入来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扶养的义务。另一支付抚养费的标准一般是1根据子女的需要2其的收入水平3当地的消费水平。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照其月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两个元以上子女需要抚养的,不能超过月固定收入的50%。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律师释义》: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到底判给谁的问题?首秀按看子女的年龄的大小,两周岁以下的,一般随母亲生活。十岁以上的子女,已经有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独立的意思,法官需要征求子女的意愿的。另外其他的情况,再看女方是否已经做了避孕手术;子女一直在随着哪一方在生活;看看双方哪一方有没有重大性的对子女有不利的疾病;以及其他一些谁子女生活、学习上不利的情况等等都是决定法院判决子女将来岁哪一方生活的因素。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律师释义》:若是随着年龄的增长,社会的消费水平的增长,以前判决或是协商的抚养费不足以子女的生活开支的话,子女随时有权利向支付抚养费的一方要求增加抚养费,若是不予增加的话,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此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很少遇见的。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律师释义》:在现实中,一般女方嫁出后,娘家所在村就把女方的土地给取消了,男方那边又没有重新调整土地。这样的话,女方的权益就没有得到保障,到法院起诉,又不立案的,找政府,政府不管的。所以此条等同于虚设的。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予以补偿。
《律师释义》:要求补偿的前提是必须是已经约定了婚姻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协议的,但是其中的一方因为照顾老人孩子,操持家务,根本没有收入的,为家庭服了好多,而另一方有劳动收入,若是不对对家庭、老人孩子付出了汗水的一方进行补偿话,另一方的收入又不评分,对付出汗水的一方很是不利的,所以可以要求补偿的。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信房等个人财产中予以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五章补救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相关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利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于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
第四十五条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对有关婚姻家庭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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