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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释
发表时间:2013-04-18 浏览次数:200

【婚姻法解释三】每日一条之第十八条

《婚姻法解释三》逐条详解十八

【第十八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诉讼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解读一: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应当如何处理?

涉及婚后夫妻争议财产分割的条款有很多,《婚姻法》第47条、《婚姻法解释一》第31条、《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以及本解释第18条。综合言之,总结如下: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离婚后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对该部分财产再次分割。但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现有上述行为之日起计算。

2.离婚时对双方均不确定产权归属的,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如正在按揭还贷,尚未清偿,不能确定最终产权归属的情况),夫妻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法院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由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对该房屋进行分割。

3.其他在离婚时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既不属于上述一方恶意行为造成的,也非尚未确定产权的房屋的,可以在离婚后继续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该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解读二:试举一例以说明

a、b系夫妻,二人现因感情不和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仅有财产房屋一套,但尚在还贷之中,法院对此房屋应作何处理?

离婚后次年,b女发现a男离婚前转移婚后个人工资存款10万元,并在离婚时伪造了其因工作原因向同事借款2万元的欠条,b女应当如何主张自己权利?

离婚后10年,房屋贷款结清,同时a、b均发现尚有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基金离婚时未做分割,该基金目前可获利10万元,该如何处理?

(1)因房屋尚在还贷之中,存在如果购房者还不清贷款,或者不愿偿还贷款,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拍卖房屋补偿损失的可能,故法院针对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屋,即便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离婚时也不宜作分割。

(2)离婚后次年,b女发现a男存在恶意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行为,b女可在发现该行为之日起2年内向人民法院诉讼,要求撤销转移财产的行为,分割该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消除伪造债务,将折抵债务的应分未分夫妻共同财产,进行重新分割。

(3)离婚后放贷还清,确定产权为夫妻共同财产,a、b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主张分割房屋,对离婚时未作处理的基金收益,可在b女知晓后的任何时间提起诉讼要求分割,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另外,根据《婚姻法》第47条第1款后段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混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该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目前,除《婚姻法解释三》最后一条(第19条)属于纯法律适用规则的描述外,全部的条文均已解读完毕,婚姻法解释三的出台,其本身除补缺法律漏洞、定义法律概念等法律效果外,更是对夫妻关系、亲子关系的进一步维护,重感情而轻财物,所谓“财物轻、怨何生,言语忍、忿自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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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读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3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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