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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要略加案例分析
发表时间:2013-03-28 浏览次数:101

婚姻是神圣的,是甜蜜的,但是在老百姓的婚姻生活中,有时会遇到一些迷茫,无论涉及情感、财产,又或者是孩子的抚养权。下面是一些常用的法律小常识,能够帮助您更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结婚应该注意什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

二、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有哪些?

夫妻夫妻关系续存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经过多少年);

2、一方因为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药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子女该跟谁姓?

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九。

四、起诉到法院调解无效,什么情况可以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主提出离婚诉讼,应准予离婚。

五、什么情况下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一)女方在怀孕期间;

(二)分娩后一年内;

(三)终止妊娠后6个月。

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六、离婚后,子女抚养与探望问题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得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七、什么是家庭暴力?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如何处理?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八、婚姻生活中过错方的赔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不分或少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附案例提示:

一、1997年,张某和王某相识并恋爱,当时张某未满腔周岁,为了与他结婚,张某伪造成了一个年龄证明,到怀政部门骗领了结婚证,结婚后不久,张某忍受不了王某的一些行为,想到法院离婚。请问法院该判张某离婚吗?张某能否分割王某的财产?

分析:可以,只要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判决离婚。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平均分割。这场婚姻并非无效,因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离婚时,法定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未满20周岁)已经消失的,要求认定婚姻无效,人民法院不予以支持。

二、某高校教授陈某年逾50岁时,其夫人不幸去世。后与28岁的张某产生爱慕之情,遭到女儿陈小小的强烈反对,并威胁说他和张某结婚,就与他断绝父女关系,陈小小还对父亲婚事蚕般阻挠,并拿走了家里的户口本。1997年元量,陈某和张某请一些亲朋好友吃了一顿婚宴后,便开始同居生活。1999年春节过后,张某生下一子,取名陈大大。不幸的是,2002年,陈教授突然遭车祸死亡。陈教授死后留有遗产价值人民币30万元,但没有留下遗嘱。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陈小小是否能与陈教授断绝父女关系?

(2)陈小小是否有权利干涉陈教授再婚?

(3)陈教授死亡后,哪些人对其遗产有继承权?

分析:

(1)不可以,血缘关系法律不认可断绝。

(2)无权,婚姻自由,是法定原则,任何人无权干涉。

(3)陈小小和陈大大以及陈教授的在世父母对其遗产享有继承权。

他们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陈大大虽是非婚生子女但与婚生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张某非法律认可的配偶,不享有继承权。

三、甲男乙女结婚,甲给乙彩礼1万8千元,领取结婚证一周后,双方就吵闹不已要离婚,现在甲男向乙女要回彩礼,可以不可以?

分析:离婚时返不彩礼必须符合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一)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如果甲乙已登记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甲生活困难的,离婚时可以请求对方退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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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12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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