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经常遇到“经济帮助”“经济补偿”“损害赔偿”和在分割共同财产时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的(即妨碍民事诉讼的情况)问题,本文将对其中的关系及适用范畴进行详细阐述(按照婚姻法关于法条的设置顺序进行阐述):
一、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40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法条解析】经济补偿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因此关于经济补偿的主张必须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使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是对多付出义务一方财产的填补,因此在没有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夫妻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是混同的,无所谓多付出义务一方财产填补问题。一方向另一方补偿,并不表明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而主要是对一方所付出义务的一种肯定,其直接方式是物质上的补偿。
二、适当帮助
【法条链接】婚姻法42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条解析】本法条是夫妻关系相互扶助义务在离婚时的过渡延续,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根据司法解释,离婚后一方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这里的“帮助”其方式是多样的,并非仅指资金上的支持,可结合需帮助方的实际困难解决切实问题所在(可以是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所有权)。一般司法实践中,判决的帮助金额也不会太多。
三、无过错方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婚姻法46条“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法条解析】1、只能是无过错方才能请求损害赔偿(如双方均有过错或双方均无过错,则不得适用此项赔偿请求);
2、此损害赔偿包括物质和精神损害赔偿;
3、范围限定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4、此外,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双方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如果双方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者仅仅存心唉同居关系的,则无权提出损害赔偿。
四、妨碍民事之财产分割
【法条链接】婚姻法47条:“离婚时,乙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对于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法条解析】1、本条是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一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少分或者不分的请求是在“离婚时”,离婚后发现另一方有前述行为的诉讼时效是从当事人发现之次日开始计算2年。
综上,离婚诉讼中,代理律师在共同财产范畴固定不变的情况下,应该通过综合分析该诉讼中的各种有利情节,帮忙当事人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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