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结婚是不是一定要出于自愿原则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完全自愿,是《婚姻法》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提出的最基本要求。《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一般认为包含三层意思:首先,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自愿而不是单方自愿,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其次,自愿是男女双方本人自愿,而不需要第三人的同意;最后,自愿必须是男女双方真实的意愿而不是勉强同意。不过,强调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并不是说男女双方不可以就结婚问题向第三人(父母、亲朋好友等)征求意见,也不是说第三人不可以对结婚的男女双方提出建议,只是是否征求或者采纳第三人的建议,应由结婚当事人决定。自愿意味着男女双方有权自主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不受任何第三人的强迫或干涉。一般情况下,在自愿基础上的意思表示能够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想法。应当注意的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仅仅排除外来的干涉,而并不附加其他的条件。男女双方的社会、经济等地位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婚姻的目的和价值取向也会不同,这些必然对当事人作出决定产生影响。一方面,不能为“真实”制定其他强制性的标准,只要是为了建立共同婚姻生活如果而自愿作出的意思表示,就是真实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只需要结婚当时当事人对这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出于个人的真正意愿。在结婚一段时间后,夫妻关系恶化,当事人对婚姻关系的认识可能发生转变,但不能以此否定原来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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