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借款,应认定为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 12 月1 日,记者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终审了这样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婚内单方举债属于个人债务。
小李与吕英(文中人物都是化名)于 2007年10月10 日经婚介所介绍相识,双方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08年2月21日起分居生活。后吕英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准予离婚,该判决现已生效。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张明将小李和吕英告上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二人偿还未归还的借款2 万元。小李答辩说,2007年10月25日,即双方结婚两周后,小李为了给吕英购买门头房,向张明借款16 万元,并于当日出具借条一份。2008年3月3日,小李偿还张明14 万元,并在借条中将还款的事实予以记载。因此,小李认为,这笔借款是婚内发生的,应该由自己和吕英一起偿还余款2 万元。吕英则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这笔借款是小李与吕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吕英又不能举证证明婚内与小李有关于婚后财产权利归属的约定,因此,这笔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一审判决吕英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吕英不服,提出上诉。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李与吕英结婚4个月即分居,两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小李虽然表示向张明借款是为了给吕英购买门头房,但小李、吕英在婚后不存在买房的事实,即本案借款用途与小李描述的借款用途并不相符。小李未能举证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关于本案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尚未完成。因此,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原判决,并判定该借款由小李一人偿还,吕英不承担还款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需要,或出于共同生活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要考虑两个判断标准 :一是如果夫妻举债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二是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目前,民间借贷等案件纠纷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越来越多。因此,建议家庭对于大额举债,应由夫妻共同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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