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李先生离异时,法院判决儿子小李随母一起生活。小李大学毕业后,一次交通事故致其脑部受伤,精神状况时好时坏,缺乏独立生活能力。
王女士给儿子治病花去了大量的积蓄,为了孩子的前途,避免耽误孩子的正常生活和治疗,她便找到前夫要求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李先生以儿子已经成年,其已经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
王女士遂咨询其前夫的说法是否合法?
法律人士表示,《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针对何谓“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作了明确规定,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而本案从反映的情况来看,小李因交通事故导致脑部受伤,无法正常工作生活,没有经济来源,应属于上述规定中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因此,本案中,李先生有义务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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