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8月12日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此次司法解释内容丰富,但最受公众关注的,在于“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这两条解释。
新司法解释,引发了极大的关注。
新解释引婚姻功利化争议
“父母给儿子买房,媳妇没戏”、“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可能改变‘为房结婚’的婚恋观”……
看着网页上不时蹦出的消息、评论,周薇说:“难道都是为了房子才结婚?有必要把婚姻弄得这么功利吗?”
周薇是位不折不扣的“剩女”,芳龄29,仍待字闺中。虽然在朋友看来,周薇要模样有模样、要身材有身材,在北京市海淀区一家教育培训机构从事管理工作也算如意,但至今难觅“缘分”。
“坦白地说,我希望找个有房的,即便没房,两个人一起努力还房贷也行。不过,这有个前提条件,就是两个人必须有感情,能够一起生活。”周薇说,“如果现在出现一个有豪宅,但人品极差的男人,会跟这个男人结婚吗?我觉得,脑子正常的女人都不会同意。这也是不少女性‘剩’着的原因,毕竟物质和感情能够兼得的是少数。”
“这个新解释把婚姻算计得太清楚了,一些评论也把婚姻和房子画上了等号,甚至认为女性结婚就是为了找房子。”周薇说。
“虽然大家平时也会开玩笑说,找个有钱有房的女人可以少奋斗二三十年,但是谁愿意拿婚姻去赌一套房子,而且,男人还有个面子问题。”从英国留学回国后,许涛在北京一家通信研究院工作了两年,至今仍没看到房子的影儿,“不管别人会不会找个有房的女人,反正我是不会的。”
周薇告诉记者,她的女性朋友、同事都认为,不存在改变婚恋观的说法,结婚的时候还是希望有房,因为这不是为了分财产,而是希望有个稳定的“家”。
“新解释的一些说法,包括个别评论的说法之所以引起部分公众的不满,在于没有把一个家庭用于投资的房产和作为‘家’的房产区分开来。就一个婚姻而言,房子不仅是财产,更是一个‘家’的载体。”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存在一点不足,就是过多地用市场经济规则处理婚姻家庭问题,忽视了夫妻财产对夫妻关系的依附性、忽视了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实体的特殊性。
“婚姻家庭领域中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从这个意义上说,是人身关系决定财产关系。正因为如此,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要适用特别的规定,而不应该适用合同法等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李明舜说。
“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李明舜说。
是否弱化妇女权益保护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婚姻法新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具有一定合理性。
“从我国的社会实际看,男女结婚时,多是由男方提供房子,大多数情况实际上是男方的父母掏钱买房子。如果两个人离婚了,房产要分给女方一半,这确实对辛苦一辈子攒钱买房的男方父母不公平。”北京律师梁雅丽说。
“按照现在的规定,如果我们俩离婚了,我是不是就得‘净身出户’?”王梅当着《法制日报》记者的面,半开玩笑半认真地问李伟。
两年前,在北京市一家网络公司做技术工作的李伟与昔日的同学王梅非常低调地结了婚。李伟的父母把压箱底的钱都用上了,给小两口在崇文门附近买了一套二手房。
“那我在家洗衣服、做饭、打扫卫生,你加班的时候还做夜宵,还得管你的身体健康,这些看不见的‘财产’怎么分?你准备分给我多少?”王梅继续不依不饶。
实际上,王梅半开玩笑的说法,也是目前网络上不少女网民热议的话题。
“没有了财产分割的约束,男的岂不会肆无忌惮地找‘小三’”、“新解释其实是保护了强者”、“婚姻法对妇女的保护是不是会打折扣”……
“一些女性的意见其实也是新解释的不足。新解释在婚姻家庭财产关系的处理中,更多地关注了财产拥有者的利益。”李明舜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财产拥有者的利益的确应当受到保护,尤其是在目前“闪婚”、“闪离”现象增多的现实情况下。但是也应该关注婚姻关系中困难的一方。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离婚时,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当提供帮助。离婚后,无房的一方就属于存在困难,应当获得相应的帮助。尽管目前有各种社会保障措施,但家庭的保障功能不应该被忽视,在财产分割上照顾困难一方是应该的。
李明舜说,目前一些貌似中立的规定,在不同的社会环境、社会传统下,其产生的影响是不同的。中国的现实是男婚女嫁,男方提供的婚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能会升值;女方陪嫁的嫁妆,如电子产品等,可能会贬值。从这一层面来说,“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对女方可能会有些不公平。
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在维护共同财产制、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弱者利益方面还有欠缺,需要改进。比如,一方贷款所购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夫妻共有?在处理这一问题时,要考虑婚前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如果婚前首付款达到50%应认定为个人所有,婚后共同还贷超过50%的就认定为共同所有。因为女性共同还贷以后,实际上就放弃了个人买房的机会,尽管以后有补偿,但远远不够。新司法解释的规定缺乏性别视角,忽视了老百姓的婚嫁习惯。
新司法解释主要为判案所用
“婚姻法的新司法解释对婚姻观念的影响真有那么大吗?难道大家在结婚的时候就想着离婚吗?”在大学时学习法律,毕业后在北京市一所高校当辅导员的吴丽对记者说,现在的舆论都在大谈特谈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现实生活中婚姻观念的影响,但我觉得,司法解释是针对法官的审判工作制定的,而不是用来指导公众生活的。
对此,李明舜认为,如果说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对现实没有任何影响,是不可能的。但是,如果说依靠一个司法解释来改变一种社会关系,也是不可能的。
“此次司法解释的作用在于,在法官审理离婚财产纠纷案件时,有一个规范、统一的标准进行处理。这是应该给予肯定的。”李明舜说。
马忆南认为,法律虽然有权基于保护理念介入婚姻家庭关系,依法保障弱者权益,但仍应尊重个人对家庭生活事务的自我决定权,实施的干预必须适度。法律干预必须遵循两个原则:一是法律保留原则,即国家对家庭生活事务干预须具有法律上的依据,以法律手段进行,不能非法干预;二是比例原则,即国家干预在时点、方式与程度上须与保护弱者权益的需要相对称,不能过度干预。法律在许多时候应置身于婚姻家庭关系的外围,只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和权益受到侵害并请求干预时,才消极、被动地介入进行干预。但若涉及家庭暴力或未成年子女,法律则应秉持相对积极之态度,在必要时主动干预。当公民自治有悖于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时,管制和权力就会出现,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器。而当公民自治无法取得一致即争议无法解决时,管制和权力又会作为最终的争议解决方式出现,这种方式往往以司法的名义或补充性条款的名义出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大量的条款都属于这种情况。
“正如许多人批评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确实过于技术化、过于冰冷、过于算计,较少考虑亲情、爱情、过错这些婚姻家庭的特有因素的价值,但问题在于如何在法律实践中把握这些因素,这是司法者最大的难题。”马忆南说,如今,世界各国在审查离婚的时候几乎都不再追究过错,而是以技术化的、更容易判断的标准来解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
“法官和我们普通人是不一样的,我们看到的婚姻家庭有和谐的也有不和谐的,但绝大多数是和谐的;法官面对的婚姻家庭都是不和谐的,不打官司谁去法院呢?”马忆南说,而且现在的婚姻家庭案件多数是财产利益之争。法官审理案件有审限的限制,在有限的时间内要“案结事了”,所以不得不依靠一些技术性规范来断案。“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主要是希望通过更细的规则处理具体的婚姻家庭纠纷。说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指导法官断案用的,要好用、实用;司法解释(三)并不是我们老百姓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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