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怀疑妻子不忠,带着孩子的血液或头发样本私底下做亲子鉴定。这些似乎是小说中的情节,如今却在现实生活中频繁上演。
随着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亲子鉴定在法律上首次明确表态之后,对于如何具体操作亲子鉴定,业内人士进行了详尽的探讨。
亲子鉴定男女看法不同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为亲生关系。
尽管亲子鉴定古已有之,但是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直到改革开放之后才逐步接触到这个词。如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很多条款一样,在这个问题上,男女双方同样分歧很大。
“感觉这种事现在比较多,也许是因为现在无论是在新闻还是电视剧里,在医院抱错孩子的事比较多,另外,现在人们的观念也开放了许多。”在摩托罗拉公司上班的于茗女士说,“有些男人在背弃忠诚的同时,又渴求着女人的忠贞。男人诚惶诚恐,不敢相信自己身边的女人,或许也是因为他们自己或周围的男人不可信。这也反映了在对待两性关系方面男女的不同,多数女人还是将感情与性融为一体,而男人则不同。”
联想电脑集团的一名男性销售人员则对记者说,性与爱情的分离已经使得凑合式家庭越来越多。“大家只是顶着一个道德的帽子在享受或追求着自己内心的感情,但这感情却不一定是与自己的配偶产生的。长恋数年的纯情已经逐渐成为传说,速配式婚姻逐渐成为绝对的主流。既然人们不再重视家庭的意义,既然没有家庭的温暖也依然可以过得很温暖,那么,怀疑婚外生子的现象也就不奇怪了”。
对于颇受争议的亲子鉴定问题,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华女子学院副院长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这是一种比较复杂又无法避免的社会现象,在对待亲子鉴定的问题上,较为正确的态度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尊重,这是减少亲子鉴定的根本途径。亲子鉴定虽然可能带来真相,但不会给当事人带来幸福,对婚姻会造成一定的伤害。
亲子鉴定并非张口就来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亲子鉴定问题主要存在于夫妻离婚诉讼和孩子抚养权纠纷中。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目前,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在审判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配合法院做亲子鉴定,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进行强制?这个问题在审判实践中很难定夺。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做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在提供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
这名法官说,即便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一方认为孩子可能并非亲生,也需要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这也就是说,亲子鉴定不是随口就来的。否则,法院也不支持其亲子鉴定的请求。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涉及亲子鉴定的案件近年来呈上升趋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5年受理的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只有6起,而2010年此类案件上升到了12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前两年几乎没有受理过此类案件,而2010年申请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也达到了4起。
“不管鉴定申请人抱着怎样目的,最无辜的都是孩子。”于茗说。
海淀区法院的一名法官也表示了同样的担忧,“在中国这个有着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非婚生孩子往往被当作‘私生子’受到社会歧视。绝大多数亲子鉴定都会或多或少地对孩子造成心灵上的伤害,对孩子的隐私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有时这种伤痕甚至一辈子都抹不掉。”
对此,李明舜分析说,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的案件之所以越来越多,实际上还是夫妻关系出了问题,夫妻之间不忠诚或不尊重。在亲子鉴定的过程中,无论鉴定结果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都没有子女的过错,因此在亲子鉴定中,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要放在首位。我国未成年保护法中就特别强调了要优先特殊地保护未成年人。
“在亲子鉴定过程中,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鉴定应该从严掌握。因为婚生子女的否认推定不只涉及到婚生子女变为非婚生子女,也涉及到原有的夫妻关系难以为继。所以对婚生子女的否认鉴定要从严掌握。而对于确认非婚生子女亲子关系的,要从保护非婚生子女的利益出发,同时避免一些极端的例外。”李明舜说。
亲子鉴定需考虑多重关系
正是由于亲子鉴定存在法律和伦理上的双重风险,因此业内专家呼吁,即便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之后,在处理关于亲子鉴定引发的法律纠纷或案件时,也应该遵循一些重要的原则。
“首先是必要性和正当性原则。”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马忆南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家庭破裂和父母离异,显然会对孩子的精神平衡造成重大伤害并会破坏他的归属感。除此之外,亲子纠纷背后常有潜在的多数当事人及其复杂关系,如男方与现任妻子构成的夫妻关系、亲子之外的亲属关系、相关的赡养继承关系,亲子纠纷处理结果与他们和睦的家庭、正常的生活状态有直接关系。甚至亲子鉴定本身也会引起家庭关系的动荡,因丈夫对妻子的不信任,怀疑自己非孩子的生父,主动提出或背着妻子对孩子进行亲子鉴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向终结的案件也不少。因此立法和司法都应当考虑家庭已有的生活秩序,不轻易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当亲子鉴定符合必要性和正当性目的时才予以应用,避免使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动辄面临亲子鉴定要求,危害个人尊严与家庭和谐。
马忆南认为,第二个原则是知情同意原则。在亲子法律领域,各国法律普遍将征得鉴定相对人同意作为进行亲子鉴定的条件。知情同意原则,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也必须在另一方了解亲子鉴定相关内容并同意配合的情况下,法院才可以启动鉴定程序。
“第三个原则是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具体到是否启动亲子鉴定这一问题上,就是说,如在请求生父认领诉讼中,应考虑未成年子女是否有知悉出身及接受亲情、抚养费等利益要求;婚生否认诉讼中,应考虑如果亲子鉴定是否定的,是否会给未成年子女今后的抚养、教育带来障碍。总之,当亲子鉴定的应用可能影响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法院不宜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如果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未成年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对方不同意配合鉴定,在间接强制制度下,法院也可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推定。”马忆南说。
马忆南告诉记者,第四个原则是亲子关系安定性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多年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因情感因素愿意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并不期待关系的彻底破裂,亲子关系不管有没有血缘关系均应确定。这种制度的合理性在于,家庭、亲属的基础是抚育作用,而不是生育事实所引起的生物关系,家庭、亲属包含着亲密的感情依恋,共属一体。不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过长期的接触和深刻的了解,已经发生了亲密感情,他们之间实际承担着社会抚育和赡养的角色及功能,所以,对其权利义务予以承认和保护,既符合客观事实,也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习惯和社会的公序良俗。
“上述四大原则不总是一致的,需要法官综合各原则进行衡量取舍,根据具体案情优先保护某一种或几种法益。应尽可能多地满足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限度。”马忆南说。
“在这个问题上,总体要遵循平衡‘真’和‘善’的关系。‘真’,有利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是司法者首先要追求的,查明案件的真相是处理案件的基础,所以在一定情况下用推定方式来确定案件事实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在追求‘真’的时候不能忘了‘善’,因为婚姻家庭是一个伦理问题,伦理道德是要讲‘善’的。在亲子鉴定的问题上,最大的‘善’就是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李明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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