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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婚外情人购置房屋车辆,是否有效
发表时间:2013-01-28 浏览次数:184

丈夫擅自为“二奶”购买房屋、车辆,其性质该如何认定?

丈夫擅自为二奶、情人购买房屋、车辆,属于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侵犯了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其赠与行为无效。《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共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一方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将该商品房赠与给第三者的,该赠与行为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十六条规定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或者非所有权人擅自处分所占有的财产,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依法定手续取得该财产所有权的,第三人不负返还义务,由擅自处分财产的人对所有权人予以赔偿。第三者明知受赠的房屋系他人的夫妻共有财产而接受,不属于善意取得。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一方所赠与的财产是购房款还是房产,如果赠与的是房产,即房屋由夫妻一方购买后,再将房产过户给其二奶、情人的,权利受损害的夫妻另一方可以直接要求返还房屋;如果房屋的购买发票和产权登记证书上都是由二奶、情人履行的,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并没有瑕疵,故该“二奶”、“情人”有权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现实生活中,很多财产受损害方(合法配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回房产,法院一般不予支持。按照司法实践一般判决返还夫妻一方当事人擅自赠与的购房款即可,当事人不能直接主张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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