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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协议无效
发表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305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

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父母离婚后,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义务,双方婚生子女随一方生活时,另一方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婚姻法》第38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中止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情况: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体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不过两方在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上有所不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直接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所负的权利义务的;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的方式来实现和履行。所以,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为了子女的利益,在代理子女的民事活动时应遵循不得损害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另一方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育权利义务行为负有协助义务。由此可知,离婚双方是无权协议放弃探望权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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