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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问题
发表时间:2013-01-21 浏览次数:135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为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包括为履行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为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购置家庭用品、修缮房屋及为支付生活开支所负的债务等。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为了个人的需要单独所负的与双方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一般包括:

1、男女婚前各自所负的债务;

2、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4、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以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原则上由本人偿还。但是值得注意的是:

1、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债务由当事人用个人财产偿还,但是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的,其配偶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此两种情形属于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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