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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发表时间:2013-01-17 浏览次数:206

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由谁抚养问题如何处理

抚养,一般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简言之,即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的义务。如果父母离婚,对于所生子女仍有抚养的责任,父母抚育子女成人,不仅是在必需物质方面的提供,还要教育培养子女树立良好的品德,关怀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这个规定加强了父母抚养的责任。同时《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又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的审判原则是:

(1)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①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②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③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对2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①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②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③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④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3)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子女的意见。

(4)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一般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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