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一对嫡亲的表兄妹,在双方父母的撮合下订婚、并结婚生子,17年后双方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诉至法院。因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日前,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判决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的婚姻无效。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原告冯某某的父亲与被告赵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系嫡亲的表兄妹,1995年8月15日按农村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9年4月7日补办结婚登记。2000年6月10日生育一子, 2003年1月29日生育一女。
法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系嫡亲的表兄妹,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员结婚,该婚姻无效,因此,原、被告的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婚姻无效的,应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间的析产及子女抚养,本院将依法另行作出裁决。依照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做出了如上判决。(来源:中国法院网)
相关法律知识:
《婚姻法》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二)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结婚的疾病。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 重婚的; (二)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 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二条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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