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咨询:
今年3月份,我在大型婚恋交友网站上认识了一个女孩子,很快我们就建立了恋爱关系。感情很快升温,4月份她要我陪她去买电脑,后来我就付款给她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5月份她又换手机,几个月下来,我在她身上花了好几万块钱,发票我都留着,前几天我突然发现这个女孩子失踪了,单位和租住屋里都找不到她,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实在找不到她人,我能不能找网站进行赔偿?
律师说法:
如果你认为这个女孩子以谈恋爱为手段进行诈骗,那么应当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进行处理。但是无论这个女孩子能否找到,你都不能找交友网站进行索赔。因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一般需要存在过错,而在你和女孩子交往及你受骗的过程中,网站并不知晓你会送那么多贵重物品给女孩子,也就谈不上存在过错。在此,提醒广大读者,目前利用网络进行相亲、恋爱甚至结婚实施诈骗的犯罪活动时有发生,在了解对方户籍地、工作单位、家庭、收入等情况之前,短时间内最好不要发生贵重物品或者大额金钱往来。
相关法律知识: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诈骗罪与招摇撞骗罪的区别:
两者都使用骗术,后者也可能获得财产利益,这两点相同;但是,主观目的、犯罪手段、财物数额要求和侵犯的客体,均有不同。招摇撞骗罪是以骗取各种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是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它所骗取的不仅包括财物(但无数额多少的限制),还包括工作、职务、地位、荣誉等等,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当犯罪分子冒充国家工作人员骗取公私财物时,它就侵犯了财产权利,又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属于牵连犯,应当按照行为所侵犯的主要客体和主要危害性来确定罪名并从重惩罚。如果骗取财物数额不大,却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应按招摇撞骗罪论处;反之,则定为诈骗罪,如果严重地侵犯了两种客体,一般依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按诈骗罪处治;如果先后分别独立地犯了两种罪,互不牵连则应按照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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