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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已与继父离婚,继子女是否还有赡养继父的义务
发表时间:2012-11-23 浏览次数:271

案例:

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1996年3月,其母因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 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

专家说法:

1.王成具有赡养许某的义务。

(1)王某受许某抚养教育并共同生活14年,己形成了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子关系,产生了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婚姻法》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2)被继父母抚养成人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消除。《婚姻法》30条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3)继父母子女关系,实质上是一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王成由许某抚养长大,其收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

2.法院判决时,应认定王成与许某之间存在赡养义务,判决王成给予许某赡养费。费用多少依双方实际情况来定。

相关法律知识: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赡养费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构成上述关系的赡养、抚养义务人,应依法承担赡养或抚养责任,若被赡养人或抚养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赡养或抚养义务人应承担的赡养或抚养费按以下方法计算:

赡养费的计算。首先计算子女家庭的人均月收入,子女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视为该子女无力向父母提供赡养费。子女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时,超出部分,二个子女以内的按50%计算赡养费;三个子女以上的按40%计算赡养费。应付的赡养费除以被赡养人数得出付给每个被赡养人的赡养费。

人民法院认定赡养费的标准包括:当地的经济水平、被赡养人的实际需求、赡养人的经济能力。

赡养费的给付内容分六个方面:(一)老年人基本赡养费;(二)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三)生活不能自理老人的护理费用;(四)老年人的住房费用;(五)必要的精神消费支出;(六)必要的保险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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