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超出遗产无需“父债子还”
发表时间:2012-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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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小贾的父亲生前与人合伙做生意,便向朋友张某借款50万。当时双方约定了还款时间。可因为经营不善,生意亏损,小贾的父亲损失巨大,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还钱给张某。
今年初,小贾的父亲因突发心脏病不幸去世,这使张某担心自己的50万就此打了水漂,便找到小贾要求他替父还钱。
由于父亲留下遗产总共算起来也不过20万,加上小贾的生活也不是很富裕,根本无力偿还张某的债务。这使小贾既悲痛又苦恼。无奈之下,他来到社区法律服务工作站请求帮助。
说法:根据《继承法》第22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小贾必须把父亲留下的大约20万元的遗产偿还给张某。剩下的30万元债务,如果小贾无力偿还或者不愿偿还就无需“父债子还”了。
最终,小贾和张某在律师的帮助和调解下达成了和解。为了尽量减少张某的损失,根据自身的经济能力,小贾愿意再拿出3万元还给张某,张某表示同意。(刘宏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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