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身份证法十大新意
一、证件发放范围扩大了
居民身份证法扩大了身份证件发放的范围,规定现役的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可申领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可以根据自愿,申领居民身份证。随着社会的发展,军人、武警也需要以普通公民身份参与经济、文化、社会等活动,如储蓄、保险、旅游、乘坐飞机等。此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参与社会活动时,也需要相应的身份证明。新规定有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方便其参与社会活动。
二、证件号码变长了
居民身份证号码原来为15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的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在全国建立和施行公民身份号码制度,
号码在原居民身份证号码的基础上升至18位。在未来的
生活中,作为每个公民终身不变的唯一的号码,将跟我们的驾照、社会保障、储蓄以及信用制度联系 在一起。
三、证件科技含量高了
第一代居民身份证通常采用照相翻拍技术加上塑封制成,甚至还有不少是手工填写的,技术含量
低,只能肉眼辨认,且易于伪造。新一代的居民身份证制作将十分精细,里边还会有一个芯片,即通
常所说的ic卡,使其可以通过机器阅读。高技术的采用,可以有效防止伪造身份证的违法行为,保护 公民的合法权利。
四、法定登记项目多了
现行居民身份证条例规定,身份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而居民身
份证法规定的登记项目则比前者多,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公民 身份号码、本人相片、证件的有效期
和签发机关。
五、换领证件更方便了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
身份证。与原来的时间相比,缩短了一个月。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
时,不需要换领居民身份证,而由公安机关在居民身份证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
变动的情况。这一规定为人们的迁移提供了便利,便于地区之间经济的交往和人员的流动。
六、为困难群体减负
居民身份证法充分体现了对困难群众的关怀,规定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
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证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
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据有关专家测算,新身 份证的成本大概为20元左右,减轻了困
难群体在办证方面的经济负担。
七、五种情况需用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公民需使用身份证的情形,包括:常住户口登记项目变更、兵役登记、婚
姻登记和收养登记、申请办理出境手续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的其他情 形。这一规定让老百姓心中有数,便于
掌握办事时是否需要携带身份证件。
八、不能随意查扣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四种情形下人民警察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对有违法犯罪
嫌疑的人员,需要查明身份的;依法实施现场管制时,需要查明有关人员身份的;发生严重危害社
会治安突发事件时,需要查明现场有关人员身份的;法律规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
九、居民身份证法明确规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扣押居民身份证,但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
形除外。法律同时规定,对人民警察违反规定查验、扣押居民身份证,侵害公民权益的,根据情节 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犯罪打击力度加大了
居民身份证法同新刑法的有关规定相衔接,加大了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
最高可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处10日以下行政拘留;从事犯罪活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 大处罚力度,为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提供
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两代居民身份证共存
居民身份证法规定,依照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在依照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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