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被告能否反诉
发表时间:2012-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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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女)与刘某(男)于2007年相识并恋爱,2010年元月20日登记结婚,但至今未举行婚礼。近日,曾某以双方性格不合,无共同语言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刘某收到起诉状后提出反诉,认为曾某未履行夫妻应相互忠贞的义务,要求曾某返还因结婚所接受的财物并赔偿其精神损失费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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