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接到多起法律咨询,询问成年公民是否可以改变自己的姓名并告知公安户籍部门拒绝成年公民的姓名更改要求。本律师现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诠释,第一希望有关机关在对待成年公民的合法合理变更姓名请求时依法办事;第二希望社会大众对这一重要的公民权利有所认识。
姓名权,属于公民的基本人格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这是关于姓名权的民事规定,这一规定确定了姓名权属于公民人格权利的基础。作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的公民可以决定自己叫什么名字。《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可见从公安行政管理的角度,也根本没有禁止公民更改姓名,成年公民完全有权利决定自己的姓名。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还没有对公民命名的范围进行限制,这应该说是一种缺憾。根据民法“法无禁止即允许”的原则,公民命名的范围不受限制也不妥当。另外公民如果改名必然会给自己造成不小的麻烦,成人改名以前的毕业证、驾驶证、结婚证、房产证这些证件上的名字和现有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会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尤其是银行存单、存折、信用卡等金融单据上的名字和更改后身份证上的名字不符也会造成使用上的不便。所以从有利生活的角度考虑,公民应当慎重对待更名问题。
综上所述,公民的姓名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成年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有权决定自己的姓名,但姓名的更改必然会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在更改姓名时应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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