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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男方不同意,能否更改小孩的姓氏?
发表时间:2012-09-13 浏览次数:271

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其子女的一项人身权利,抚养有婚生的抚养与非婚生的抚养之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的出现与发生,导致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权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法律咨询:

我和前夫离婚后一直没有收到抚养费,现因小孩入学年龄,而且学费问题想把小孩户籍迁回我处并跟我姓.但男方不同意,就算同意都要有条件:就是以后都不能再追究他的抚养费.户籍公安部门又以必须有小孩原有户口本办手续为由不能办理,看着其他小孩都己经上学我的小孩却因大人的错吴无辜又无奈的在家里。作为母亲的我又无能为力为小孩争取,很心痛.试问天下父母心怎么有如此恨心有父亲为自己自私目的遗弃并逃避责任并以此作为条件。请各法律有士给我指引祥细法律途径争取小孩应得的权利?

律咖网律师解答:

姓名权是公民的法定权利,监护人只能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代为行使;抚养未成年人是父母的法定义务,二者不能作为标的交易。

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单方更改小孩姓名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变更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一般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协议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离婚后,孩子由谁抚育,应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这个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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