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女报维权热线胡春雨专栏
婚内一方出钱买房算谁的
袁女士和丈夫感情破裂,提出要离婚。丈夫不同意,他说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这处房产是他出钱买的,房产证上的名字也是他的,所以她没有资格分房。事实果真如此吗?日前,袁女士拨打了本报热线进行咨询,山东鹊律咖师事务所律师胡春雨给予了解答。
我姓袁,今年37岁,和丈夫刘志强结婚10年,女儿也9岁了。
我们婚后一年,刘志强用他的婚前积蓄付了首付,买了一套房子。女儿出生后,我们的感情一直不冷不热,他早就没有了当年的激情,只是在尽责任。
这么多年来,刘志强对我也算可以,每个月的工资大部分都交给了我。但是我能看出来他早就对我没了感觉。他是单位的财务主管,人长得也挺帅,我听说他们单位的好几个小姑娘都对他挺热情。
但他似乎不为所动,至今我也没抓到他出轨的证据。
但是感情的裂痕确实在我们之间存在了很久,刘志强甚至懒得跟我吵架。他下班晚,待在家的时间少,他总说自己忙,对我很冷淡。可以说这么多年,是我一个人带着女儿长大的,我对他充满了怨恨。
前几个月,我出了一场车祸,伤到了腿。我在医院住了院,大夫让我好好养养,并说没有太大的问题。
我自己在医院住了1个多月。这期间,刘志强只去看过我3次。住在我旁边的也是个女病人。她的丈夫一下班就会到医院里来陪她。
这让我羡慕不已,同时又觉得很心酸。同样都是女人,我也希望有一个关心我、体贴我的丈夫,哪怕物质条件没那么好。
出院后,我渐渐下定了离婚的决心。我觉得女儿也长大了一些,再和刘志强维持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实在是没什么意思。我提出了离婚,刘志强强烈反对。他说自己不是不顾家,只是太忙了,他说自己以后拿那时间来陪我和女儿。
看我依然很坚决,他说出了这样一番话: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房子是他买的,房主也是他,离婚后也不会有我的份。他说,离婚对我没任何好处,让我别做傻事。
我现在决心已定,我希望能尽力争取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房产的分割果然像他说的那样吗?(文中当事人均使用化名)
房产是婚内财产应归双方
——— 维权律师为袁女士说法
所谓“失之毫厘,谬以千里”。好在你大可放心,房产问题上是你丈夫误读了“婚姻法解释(三)”,法律不会无视夫妻十载的事实,将你“扫地出门”。
误读一: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谁支付了首付款,而是什么时间支付,首付款是否是婚前个人财产并非关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是,就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原则上判决房产归该方所有。你们是婚后购买,既然取得房屋有关权利的时间完全在婚后,当然要将房产首先认定为共同财产。
误读二:房产登记在谁名下、有没有共有人登记,并不重要。依据《物权法》规定,房产证的作用是对房产权利的证明,夫妻关系正是共有关系赖以发生的主要依据之一。说个简单道理,两口子过日子不能分清床是我的、被子是你的,既然“同居”,难免“共财”。那么,知道双方的夫妻之分就行了,用不着再花大力气去证明。
误读三:谁婚后还贷也不重要。“婚姻法解释(三)”的很多争议只是出于误解,本案即其中之一。司法解释的任务是便于法律的落实,上升不到“新婚姻法”的程度。不管婚后谁是家庭经济的顶梁柱,除非另有约定,其收入仍是共同财产。说个简单道理,丈夫在外赚钱,妻子在家操持,如果硬要分清楚,那么妻子的劳务如何计算?
不过也希望你不要发生误读。首付款毕竟是你丈夫的婚前财产,个人所有的性质不能因结婚、购房而转化。婚姻法既要维护家庭关系,也要尊重每个人的人格独立。夫妻间不能算得太清,也不等于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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