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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文及解读)
发表时间:2012-08-31 浏览次数:141

[提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于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1〕18号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δ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α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δ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δ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δ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δ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δ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δ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δ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解读:

【婚姻法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根据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简称《婚姻法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02次会议通过2001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 法释【2001】30号。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婚姻法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2003年12月25日公告公布 法释【2003】19号。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2011年8月13日施行。关于《婚姻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5日至2010年12月15日,通过中国法院网和人民法院报公布征求意见稿。

【制定《婚姻法解释》(三)的立法背景】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施行后,针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适用疑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12月24日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针对婚姻法修改后的一些程序性和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作出解释,包括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处理程序及法律后果、提出中止探望权的主体资格、子女抚养费、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2003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主要针对彩礼应否返还、夫妻债务处理、住房公积金及知识产权收益等款项的认定、军人的复员费及自主择业费的处理等问题,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数据显示,2008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共计1286437件,2009年为1341029件,2010年为1374136件,呈逐年上升趋势。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受理抚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50499件,受理抚育费纠纷案件24020件,受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24676件。案件中相对集中的反映出婚前贷款买房、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亲子鉴定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亟需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最高人民法院遂于2008年1月启动了《婚姻法解释(三)》的起草工作。经过充分论证,特别是在广泛征求、认真汇集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后,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婚姻法解释(三)》,重点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问题作出了解释。

【解读】(注下文中标注【*】为这次立法的亮点)

1、第一条是关于无效婚姻。再次明确宣告无效婚姻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即重婚禁亲属,婚前疾病存,δ达婚龄者,四者皆无效,再无其他情形。

首次明确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主张撤销结婚登记应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第二条是关于亲子关系诉讼。明确规定亲子关系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拒绝鉴定将导致法院推定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3、第三条是关于抚养费。δ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费有了进一步的法律保障。

4、第四条是关于分割共同财产。原则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分割外。但这次规定了两种法定情形,夫妻任一方都有权要求分割共同财产。但是有个前置条件:这种分割共同财产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例如,因吸毒变卖财产时,一方有权分割财产;近亲属患重大疾病需要花钱医治时,一方有权分割财产。

5、第五条是关于个人财产。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不是共同财产。银行利息属孳息,例如,个人婚前财产100万存入银行,所得利息10万,就是个人财产。婚前一套房子100万,婚后10年增值为200万,则增值部分100万为就是个人财产。但是如果把这套房子出售后用钱经营生意,所得利润为200万,增值100万就为共同财产。【*】

6、第六条是关于夫妻之间赠与房产。为保护赠与房产的协议或行为实现或有效,最好办理赠与公证。

7、第七条是关于父母为子女购房的财产认定。明确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不动产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条实际上保护了“有钱人”、“富二代”,也让父母放心为儿子购房而不再提防儿媳。同时也影响女孩子的择偶观,嫁给富二代万一离婚什?也?有,净身出户;嫁个潜力股共同奋斗,成果都自己的。【*】

8、第八条是关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保护。先变更监护人,再提起离婚诉讼,达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被侵害。

9、第九条是关于保护女方生育权。女方有权决定是否生育孩子,女方堕胎不侵犯男方生育权。男方索赔的法院不会支持。导致离婚的,法院可以判离。

10、第十条是关于婚前个人购房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财产处理。首次明确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是应对参与还贷的另一方给予补偿。【*】

11、第十一条是关于夫妻共有房子的处置规定。夫妻共有房子应当由夫妻双方同意出售。夫妻一方擅自出售时有条件的保护不动产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同时另一方在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

12、第十二条是关于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改房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处置。此种情况下,夫妻无权分割房改房,产权归登记方的父母所有,夫妻的出资作为债权处理。

13、第十三条是关于养老金的分割。

14、第十四条是关于附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明确规定当事人协议离婚δ成则事先达成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15、第十五条是关于离婚时因继承但财产δ分割时的处理。继承财产δ实际分割的,先予离婚,待继承财产分割后再提起财产分割诉讼。

16、第十六条是关于夫妻之间借款协议可作为分割财产依据的认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一方用于个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离婚时可作为分割共同财产的依据。

17、第十七条是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夫妻双方对离婚均有过错时,夫妻一方或双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18、第十八条是关于离婚后对δ分割财产的处理。离婚后对确有共同财产δ分割的,一方请求分割的法院应当受理。

19、第十九条是关于效力的规定。新法效力优于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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