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妻子与丈夫达成了“忠实协议”,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而有婚外情,要赔偿对方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不久后,丈夫就与另一女子有婚外情,被妻子发现,并有确凿的证据。妻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请求按“忠实协议”的约定要求丈夫向其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妻子要求丈夫赔偿精神损失30万元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但没有规定,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规定:“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婚姻法》第四条只是一种倡导性的规定,而不是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在本案中,夫妻双方对忠实义务进行了具体约定,并约定了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种约定本身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具有法律效力,其主张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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