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是否意味着原配的权益未受到法律足够保护及对小三行为的放纵
发表时间:201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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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过错方将获救济
很多细心的读者都发现,《婚姻法解释(三)》并没有专门约束“小三”的条款。市民林女士不满地表示:“这是否意味原配的权益未受到法律足够保护及对小三行为的放纵?”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吴兆兵律师认为,婚外情是婚姻最大的杀手,但婚外情不是现代法律能够解决的问题。道德层面事件归道德管,法律层面的事件归法律来管,不要把法律看作是万能的。因此《婚姻法解释三》删去所谓的“小三”条款是对的。
吴律师说,对婚外同居的行为,现有的法律同样有对过错方的处罚措施和对无过错方的救济手段。比如《刑法》规定的重婚罪,如《婚姻法》规定的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此外,《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还规定,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无过错方在婚内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清晰的财产关系界定,有利于让婚姻回归它的本质——感情因素第一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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