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释义:
一、 如何理解关于“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规定
1)、禁止包办婚姻:
坚持婚姻自由原则,就要反对包办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
包办婚姻是剥削社会婚姻制度的产物,是和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根本不相容的,必须坚决禁止。
2)、买卖婚姻: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往往表现为第三人向男方要嫁女的身价以及贩卖妇女与人为妻。
3)、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也在法律禁止之列。对于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人和拐卖妇女的人贩子,要严加惩办。
4)、借婚姻索取财物是指除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以索取对方财物为结婚条件的违法行为。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都是违反它们的区别在于是否以索取钱财为目的。
5)、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都是以索取一定数量的财物为结婚的条件,区别:买卖婚姻是把妇女的人身当作商品,索取嫁女的身价或者贩卖妇女,包办强迫他人的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则不存在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问题。例如,有的女方父母向男方索取一定财物,作为同意女儿出嫁的条件,就是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表现,但至于父母、亲友或者男女双方出于自愿的帮助、赠与,则不能认为是买卖婚姻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因为这种赠与不是婚姻成立的条件。
二、如何理解“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规定
1)、禁止重婚
如何理解重婚,什么才构成重婚?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表现在,其一,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他人登记结婚;其二,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而公开同居生活的;其三,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事实上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对于重婚的,不仅要解除其重婚关系,还应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旧社会所指的纳妾,是指有配偶的男子又娶女子为偏房,妾是旧社会一夫多妻的产物。纳妾是一种重婚行为,应当坚决取缔。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除重婚外,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在禁止之列。其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指有配偶者与第三人未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如姘居关系、“包二奶”、养情人等。这此现象严重破坏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严重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败坏社会风气,导致家庭破裂,严重影响社会安定,还影响计划生育。应该加大对上述现象的遏制力度,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虐待和遗弃
其一,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拥有特殊权力的人对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的身体或精神施以打击或摧残的行为。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内部,它不是一般的虐待行为,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享有特殊的权力和地位,而遭家庭暴力伤害的一方一般在家庭中处于弱势地位,在经济和生活上对施暴者有较强的依赖性。家庭暴力侵害的客体是依法建立的、受婚姻法保护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侵害的对象则是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健康权、人身自由权等。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其二,家庭成员间的虐待,是指用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法摧残、折磨家庭成员,使他们在肉体上、精神上遭受痛苦的行为。虐待家庭成员,破坏了家庭的和睦生活,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准则,亦为法律所不容。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即构成虐待罪,要受刑法所制裁。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三,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的人不履行其义务的行为。家庭成员间的遗弃,主要包括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而遗弃老人,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而遗弃子女,丈夫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妻子或者妻子不履行扶养义务而遗弃丈夫等行为。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遗弃罪的,要依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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